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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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赣信院发〔2017〕17号)

时间:2017-03-31    部门:    点击:[]

院属各部门: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假制度,经研究决定,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请各部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

2.考勤考核情况汇总表、请假单、销假单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30日

附件1: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工作(劳动)纪律,规范请假有关事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纪律要求

(一)全院教职工应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请假、调(代)课和出差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部门人员的考核考勤等管理工作。

二、请假有关规定

(一)因公务出差、学习按学院公差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假须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1.教师办理请假手续前须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好调课(补课、换课)手续,具体要求按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其它岗位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需事先沟通,安排好工作移交后办理审批手续。所在部门须督促协调,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考勤和请假的管理由部门负责。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外出办事、学习、出差、请假等具体人员及事宜,并于每月5日以前如实将本部门上月出勤情况、考核情况汇总(其中考勤中须列明病假、事假、公差等具体人员和天数)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组织人事处。

(三)请假项目

1.因公请假

国内外出差和学习培训。

2.因私请假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丧假3天。

(3)产(护理)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正常分娩者产假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另,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探亲假:

①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婚假、丧假、护理假、探亲假视外埠路程远近酌情增加假期时间,须经学院批准同意。

(5)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因病不能坚持上班,按医嘱需休息者,经批准可请病假。

(6)脱产学习假:经批准攻读学历(位)脱产学习。

(7)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可请事假。

以上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法定假日等,则寒暑假、公休假、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的时间内。

为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教职工婚假、探亲假、事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期内则按事假。

三、审批办法

(一)因公请假

因公出国(境)、国内出差、学习培训等,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五天以上者,按程序批准后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因私请假

1.教职工因私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填写请假单或书面请假条,明确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应将请假单或书面请假条报所在部门。部门在记入月考核考勤后,及时将请假条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本人须按时返岗上班,返岗当天部门要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无事由或无附件的一律作事假处理。

2.若遇急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者,须补办请假手续(事后补假每学期不超过两次)。

3. 院领导、中层干部

院领导外出,除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外,外出1天以内还应向学院办公室报备登记。1天以上,学院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办公室报备、并向其他院领导交代好工作;其他院领导须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

中层正职(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1天以上的还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天以上的还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4. 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工勤人员等

请假3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不足一个月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的,还须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5.需要继续请假者,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6.病假超过5天的,请假前须持三甲医院的医嘱、住院证明或医院全休证明等,经学院医务所鉴定证明需全休的意见等材料附请假单后办理审批手续。未附证明材料的一般视为事假。

四、请假期间有关工资的规定

(一)项目分类

1.基本工资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表中规范津补贴(即现工资表);

2.岗位绩效工资:校龄津贴和坐班(课时)津贴、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兼课课时津贴和专项奖励;(以下称坐班(课时)津贴的含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兼课课时津贴和专项奖励);

3.政府性奖励:按上级文件规定所列项目。

(二)请假扣发规定

1.产假(护理假)

(1)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人员请假

请假期间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

(2)在校工作不足1年的人员请假

请假期间扣发全部岗位绩效工资和政府性奖励

2.病假

病假期间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全部岗位绩效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发。

(2)病假6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攻读学历(位)脱产学习请假

(1)在校工作6年以上人员,第一年可请假脱产学习。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中坐班(课时)津贴;第二年开始,只可请短假学习,岗位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核算。

(2)在校工作不足6年人员,第一年请假学习只发基本工资项,扣发全部岗位绩效工资和政府性奖励;第二年开始,只可请短假学习,岗位绩效工资和政府性奖励按实际在岗时间核算。

4.事假

事假期间扣发岗位绩效工资项中的坐班(课时)津贴

(1)在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请假不足2个月的,扣发事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项中校龄津贴的50%;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只发本人基本工资项80%,扣发全部岗位绩效工资和政府性奖励。

(2)在校工作不足6年的人员,请假不足2个月的,扣发全部岗位绩效工资项 ,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3)请假超过半年的,停发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政府性奖励等项目。

(4)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一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专任教师未承担课程事项

(1)专任教师经批准一个学期未承担课程教学任务,但完成了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保留相关待遇;

(2)专任教师一般不得连续两个学期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3)专任教师未经批准而没有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间学院工作餐费和交通费待遇

1.因公出差:享受工作餐费和交通费。

2.因私请假:病假超过1个月后,超过时间不享受工作餐费和交通费;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餐费和交通费。

(五)有关说明

1.以上请假时间均指全年累计时间,即按照全年累计请假时间核算扣发的相关部分。基本工资项和政府性奖励,按每月实际天数核算,岗位绩效工资项按工作日核算(平均每月按22个工作日)。

2.试用期或见习期请假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或见习期自然延长。

3. 请假期间社会保险等个人部分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缴,工资部分不足扣缴的,由个人自行按时到财务处缴纳,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的,停止社保等帐户,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4. 以上“在校工作”起算时间是指从聘为院内聘用人事代理或调入入编时间。“工作年限”指正式工作的年限。

五、有关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提出请假申请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未按时销假返岗;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对于未履行调课、公差、请假等审批及备案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

6.对于擅离岗位随意换岗、换课、请人代岗代课者以旷工处理。

7.原已办理病休的,视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经发现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活动,视为旷工处理。

8.学院成立由值周院领导为组长的巡查小组对全院岗位在职情况进行抽查。

9.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部门瞒报的,有人举报或学院巡查小组发现的,经核实,将给予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同样的处理。

10.教职工无故旷工扣发当日工资及当日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的两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除了给本人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下载:附件2 考勤考核情况汇总表、请假单、销假单

上一条:关于“学雷锋,从你我做起”主题征文比赛的评选结果

下一条:关于开展我院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信院发〔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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