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征兵工作,男兵征集的主体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女兵征集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体健康、体魄强健。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血压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等等。
以下身体情况不符合征集条件: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不合格;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呈阳性,不合格。
入伍基本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集年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0岁,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至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岁。
有下列情况不符合征集条件:
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议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4、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5、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尝或代偿。
(三)提高优待金标准。从2008年起,征集的应届大专学历义务兵优待金在各地现行优待标准基础上提高20%,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义务兵优待金在各地现行优待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四)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从2008年起,征集的统招城镇户籍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各地城镇义务兵现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大专学历的每人增发5000元,本科以上学历的每人增发10000元。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
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
(一)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三)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五)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具体程序
(一)参加兵役登记。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兵役机关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核登。
(二)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兵役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到县级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三)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
(五)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惩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检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式、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
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入伍前为非农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
(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
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